保安“离职”当天猝死,赔偿引纠纷,天河南司法所成功调解!
2020-09-16 20:56:25

日前,天河南街辖内某物业公司一名保安猝死在单位员工宿舍。因赔偿金额问题与物业公司发生较大争议,保安家属情绪激动,聚集维权。

经天河南街综治科、派出所引导,9月14日,家属一行9人与用工单位代表来到天河南司法所进行调解。街司法所迅速联合派出所、街综治科和公益律师启动调解程序,经长达12个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厘清事实争议
纠纷存在两大争议焦点

经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审查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等书面材料发现,死者于2014年12月31开始在用工单位从事保安工作,单位一直没有为死者购买社保,2020年9月1日死者提出离职申请,离职申请书上显示的离职日期为2020年9月8日,而死者最后上班时间实际为9月8日晚上19:00至9月9日早上7:00。死者下班后在宿舍休息,于9日傍晚时发生猝死。


这宗纠纷,

有两大争议的焦点:


其一,死者是否因工死亡?死者家属认为,死者的死亡是由于长期从事夜班工作,每天工作12个小时,每月仅休息两天。超长工作时间引发疾病致死,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


其二、死者是否已经离职?死者家属认为,离职申请书上的离职时间与实际不符。9月9日,死者仍正常上班,而死者当时是在宿舍休息时死亡的,单位也未开具任何离职证明给死者,死者并未正式离职。


依法分析辨是非

死者实际工作到9日早上7时

针对纠纷的争议焦点,调解员为双方进行了分析。对于死者是否因工死亡的问题,从死者死亡的时间上看,死者并不是在上班时间发生死亡或突发疾病经救治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而对于家属提出的长期从事夜班工作、超长工作时间致死的问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家属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用工单位的过错与死者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如无法提供证据,则主张因工死亡的依据不足,但是对于用工单位的不当行为,可以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


对于死者是否离职的问题,从目前情况看确实存在争议,死者工作时间实际是到9月9日早上7:00,离职申请书上的离职时间9月8日不能作为已离职的证明。另外,死亡证明上显示,死者死亡的时间为2020年9月9日,具体时间点不明。此情况是否离职?一般应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进行裁决。

权衡利弊作取舍

用工单位赔偿死者家属8万元


经过上述分析,由于死者家属想尽快解决,获得赔偿后处理死者后事,以便回家照顾亲人,不想走相关程序,家属同意适当降低赔偿金额。


对于用工单位,由于确实存在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工作时间超长等管理上的过错,且对于是否离职的问题也存在诉讼上的风险,同时考虑到死者有5名子女,其中一名有精神残疾,一名小儿麻痹不具备劳动能力,一名仍在上学,家庭经济极为困难的情况,调解员建议用工单位,本着对员工负责任的态度以及人文关怀,尽量满足家属合理的赔偿诉求。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用工单位赔偿死者家属8万元,

双方签订协议,

纠纷得以完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