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儿童培训遭“虐待”? “四步”调解化纠纷
2020-06-22 18:50:45

近日,天河南司法所联合法律援助律师,运用“四步”调解法,通过多次现场、电话沟通,成功化解了一起特殊儿童在康复机构遭受“虐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第一步:查看视频找依据


一名从小患有语言障碍的儿童,在天河南街辖内一家语言障碍康复机构做了多年的康复,可在2019年年底,家长发现,小朋友在康复机构上课后,脸部、嘴上带红肿、淤青,而且小朋友的情绪波动起伏大。因小朋友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家长要求查看教室视频,结果发现老师有疑似虐待行为,家长第一时间报警。


派出所工作人员随后调取了相关的视频资料,但因未达不到立案要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老师的行为是正常教学行为还是暴力虐待行为?双方就此有较大争议和冲突。


孩子家长向教育、工商、卫生等多部门投诉,并向天河南街“三+X”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申请调解。调解员收到调解申请后,迅速组织召开调解会议,听取当事人对纠纷事实情况的陈述,查看监控视频。据视频显示,老师并无严重的暴力行为,但是否有操作不当,难以判断,而事后孩子未去医院,无病历、医疗费单据等证明,无法确定孩子的受伤情况。另外,家长还向工商部门投诉该机构超范围经营,工商部门查证后,就机构超范围经营发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 第二步:厘清争议抓症结


在调解过程中,学生家长坚持认为,授课老师有暴力虐待行为,机构则认为是正常教学,双方各执一词,产生较大分歧,互不相让。

经双方的陈述,孩子家长以机构超范围经营和授课老师对孩子的侵权行为向调解员提出了两点主张:其一,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服务合同无效,机构应退还全部培训费用,并按违约进行赔偿;其二,赔偿孩子治疗费、精神损失费、家长误工费等孩子因人身损害发生的相关费用,这两部分费用共计10万元。


机构则主张本着妥善解决问题的态度,同意退还孩子未上课时培训费以及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共计3万元,但保留追究家长在有关媒体发布不实信息给企业信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经调解员的厘清,纠纷的争议点在于三大点: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孩子家长能否以孩子受伤同时主张违约金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具体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 第三步:依法分析辨是非


为更好地为当事双方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双方合法理性分析问题,天河南司法所邀请法律援助律师一同参与纠纷调解工作,就核心争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


企业超范围经营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因此,如果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经向区教育、卫生部门咨询,该机构的经营暂时不需要申领相关的资质许可。因此,家长主张机构超范围经营所签订的合同无效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建议家长向机构主张退还剩余学时费用,而不是全额退还费用;对于机构超范围经营的情况,可由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可否同时提出?

纠纷中,孩子家长以机构“虐待”孩子为由,一方面主张机构违反合同义务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主张机构对孩子构成人身伤害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此,孩子家长在主张违约责任的同时向机构主张侵权责任,存在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竞合的问题,调解员建议孩子家长在两者之间作出选择后再主张权利。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由于本纠纷的受伤孩子当时没有去医院就医诊断,也无相关医药费的单据证明,其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均缺乏支撑,赔偿费用难以确定。另外,关于学生家长向机构主张误工费,由于误工费主要支付受害人因误工产生的损失,本纠纷中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尚无工作,家长主张误工费缺乏依据。

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确定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全国各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所制定的标准不一,一般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进行裁判,据查相关案例,因人身损害发生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与被侵权人的受伤程度相关,精神损害赔偿金随着受伤的严重性增高而增高,查看本纠纷孩子受伤的照片,可以看出孩子受伤程度较为轻微,因此调解员建议家长合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 第四步:权衡利弊化干戈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先后分别与家长、康复机构进行沟通。


针对家长一方,因小朋友在事发时没有及时去医院检查,缺乏相关证据支撑,且通过视频较难看出是虐待行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将承担较大风险,建议合理化赔偿诉求,争取通过调解解决。


针对康复机构,建议换位思考,特殊儿童家长承担着巨大精神压力,在康复过程中发生疑似虐待行为,对家长来说更是难以接受,另一方面发生这样的事件对机构的商业声誉将造成不良影响,建议尽量达成和解妥善解决。


经过调解员耐心分析和解释,双方情绪明显“降温”,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机构退还家长未上课时的剩余费用,并给予一定人道主义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