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她想继承婆婆遗留房产,社区律师来支招
2019-09-17 19:35:10

                                                                         


☞ 儿子先于婆婆去世,

   儿媳是否有权继承婆婆遗留房产?


☞ 丧偶儿媳尽了赡养义务,

   该如何为自己争取婆婆的遗产?


近日,经过天园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驻点律师的调解,居住在天河区天园街的李女士,每个月能从婆婆遗留房产出租所得租金中拿到属于自己的份额。



丈夫先于婆婆去世

遗产继承情况复杂


李女士是天园街居民,其丈夫有弟妹各一人。2001年,她的公公去世后,将名下位于黄埔大道的房产过户给婆婆。李女士夫妇和婆婆共同居住在这处房产中。2012年,李女士的丈夫去世了。结婚数年来,李女士和丈夫未育有子女。此后,李女士仍与婆婆同住,并供养伺奉婆婆,直到2017年婆婆去世。在丈夫的弟弟和妹妹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这处遗留房产中属于李女士应得的份额有多少呢?              


想从婆婆遗留产房中取得自己应得份额的李女士到天园司法所寻求法律援助。天园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和社区法律顾问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莅鹃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李莅鹃律师认为,李女士享有从其丈夫享有的遗产份额中获得的相应继承份额。然而,其丈夫是否享有遗产份额,需要考虑公公生前对遗产是否留有遗嘱、遗赠;在无遗嘱、遗赠的情形下,还需考虑婆婆、丈夫、小叔子、小姑子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该部分遗产是如何处理的。


  • 如公公过世前留由遗嘱,其遗产由婆婆(配偶)一人继承,则子女不享有继承权,那么李女士的丈夫对该部分遗产不享有遗产份额。


  • 在无遗嘱、遗赠的情形下,如儿女办理了放弃继承声明,该部分遗产仅登记在婆婆个人名下,则李女士的丈夫基于放弃继承该部分遗产,不享有遗产份额。


  • 在无遗嘱、遗赠的情形下,如公公过世时遗产未进行分割,此后丈夫过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则李律师的丈夫享有遗产份额,而该部分遗产份额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女士的婆婆和李女士共同继承。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丧偶儿媳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丈夫去世后,李女士还侍奉了婆婆五年,直到婆婆2017年去世。对于婆婆遗留下来的房产,李女士希望能多争取遗产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儿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假如李女士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已故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在法律上可被认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婆婆遗留房产的应有份额。

了解了相关法律条文后,李女士和丈夫的弟弟、妹妹就遗留房产的分割问题进行协商。目前,该处房产对外出租,李女士每月从租金中获得属于自己的部分。



         
法律解决方案                

遗产继承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继承人数量多且关系复杂时,尤其容易导致家庭矛盾。在上述案例中,丈夫先于婆婆过世,丧偶儿媳是否享有继承权及继承份额成为矛盾的焦点。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主张其享有继承权,应举证证明其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